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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指导意见出炉

发布时间: 2017-02-05 14:16:12

来源: 沙县房地产信息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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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购房奖励和补贴

㈠扩大契税奖励范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和车位)的,实行契税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励。

㈡继续实施购房补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先税后补,由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营业用房),不论面积大小及套数多少,均按首套房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首套房证明。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㈠县域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精神,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规定的低限执行,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效率和发放速度,并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管。特别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贷款业务,可采取季供、半年供或年供等弹性还款方式,支持购房。农民购房贷款所需的收入证明,由农民所在务工企业或村委会出具,金融机构予以认可。

㈡税务部门要根据房企销售收入、开发成本等实情,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适时调整,合理预征相应税款,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征收相应税款;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据实征收。对农民、外来工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项目预售许可总面积3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缓征相关应缴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四、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低至20%。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5万元。职工在2016年7月1日之后(购买商品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

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五、引导农民进城购房落户

㈠维护进城购房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1.除已审批的新村建设外,从严审批新的零星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

2.进城购房落户的本县农民,原有的一切待遇和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3.县域内农村“一户一宅”农户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宅基地可纳入旧村复垦项目内的,经农民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由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在本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沙县籍农户,符合造福工程申报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购房发票,可以申报省级造福工程资金补助。

㈡放宽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迁入条件。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确已入住,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㈢保障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平等教育。凡在城区新购商品房的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人员,其本人凭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其子女的入学享受与本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六、外来购房者享受沙县小吃业政策

购买本县新建商品房的外地户籍人员,凭“两证”(房产证、土地证),可按沙县户籍享受沙县小吃集团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加盟费返还、维权和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

七、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㈠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限价房),可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以购代建”或租赁库存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来源。同时,放宽回购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面积限制。

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项目,今后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商品房。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本县新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享受相应的安置费或购房补贴。

㈢持机关、企事业(含中央与省市属)单位采取“以购代建”等形式团购新建商品房,用于解决干部周转房、限价房、员工宿舍、毕业生公寓和安置房等问题。

八、实施“以房抵债”政策

对金融机构、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以及其它企业和个人等出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含工程垫资款),可由出借人与开发企业或其股东协商一致,按法定债权顺位签订相关协议,将房产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办理相关“以房抵债”手续。对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以房抵债”的现房或准现房,由县住建部门按容缺方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房管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银行支持和落实按揭贷款和现房抵押融资。办理产权证后一年内将“以房抵债”房产上市交易的,其交易契税予以等额奖励。同时,允许开发企业将预售房源(包括住宅和商业)进行融资性备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款项还清后,房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或办理合同备案变更,不作为二手房交易。

九、推进开发项目竣工交房

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和承建商四方参与的项目联动机制,推进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实行分类处置,实行“一企一策、一盘一策”,分别成立工作组,明确责任领导,积极盘活开发企业有效资产,协调银行等相关机构,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引导购房者积极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后续资金优先用于工程施工,为工程扫尾和竣工交房提供保证,推进项目竣工交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十、加强城中村农民公寓和园区非生产性用房监管

㈠严禁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城中村留地安置集体用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城中村留地安置用地所建房屋登记,严格执行《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5〕23号)等规定。

㈡严禁各类人群违规购买工业园区内的非生产性用房;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项目规划管理,属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用地,应设置前置条件才能建设,不得销售。

十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国土、住建、地税、国税、人行、银监、金融办、房屋登记等部门组成,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有效消化库存,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半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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